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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4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欣怡林大為絲鈺雲

上訴人
張鳳恩即張茹美即張如美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林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嗣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救字第108號裁定駁回確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64頁至第6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4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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