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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林宏量
訴訟代理人
吳祖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被告
鄒宗展
訴訟代理人
顏守謙 000000000000000
被告
曾文麒 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標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4,631元(計算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面積(坪) A 應有部分B 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元/坪)C 價額核定 (A×B×C)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80 145.2 128分之1 1,200,000 1,361,25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83 236.8575 128分之1 1,200,000 2,220,539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95 149.7375 128分之1 900,000 1,052,842                                                    合計      4,634,63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