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信惠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浩偉、儲瑾雯、李佳倩、郭鵬飛、張文隆、曾其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浩偉、儲瑾雯、李佳倩、郭鵬飛、張文隆、曾其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