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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宏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耀星

鄭耀明

鄭耀福

鄭淑娥

鄭耀田

鄭淑梅

鄭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64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C、D部分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經臺北市士林
地政事務所測量後為6.84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萬6,000元,據此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134萬640元(6.84×196000=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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