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宏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耀星
鄭耀明
鄭耀福
鄭淑娥
鄭耀田
鄭淑梅
鄭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64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C、D部分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經臺北市士林 地政事務所測量後為6.84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萬6,000元,據此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134萬640元(6.84×196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