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0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10 年12月12日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