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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孫曉青

上訴人
周意順
被上訴人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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