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5號
- 上訴人
- 林錦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湘臻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