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陳朝福
- 上訴人
- 過聖傑
- 上訴人
- 蔡政寧
- 被上訴人
- 國家安全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計算式:250萬元+250萬元+250萬元=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