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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告
陳胤文
被告
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法院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576 號裁定、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525 號裁定暨110 年6 月3 日主文公告證書(見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525 號卷第55頁)可憑,則原告應即依首揭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4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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