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益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