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1號
- 聲請人
- 鄭詠之即詹梅玲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葛秀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至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係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前,目前該股票登記之股數,依減資比例聲請人持有股數共計2,420股,附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