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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莊明達

原告
郭定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亦素國際商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406元(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05,840元及無薪假期間工資15,742元),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226,40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原告前述請求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就前述部分暫免繳裁判費為1,62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為8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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