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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大為

原告
甲○○
被告
惠明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另以110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暨各自次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雖為數項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審酌原告年紀、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見本院卷第11至23、29頁)、原告之勞動環境、職業種類暨工作內容對於受僱人所具智力與體能上之要求、工時之約定,及109年國人女性平均壽命為84.7歲(見本院卷第173頁)等一切因素,推定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超過5年,是依上規定,即應以5年計算。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6萬元(3萬6,000元×12月×5年=2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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