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原告
- 柳信泰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宣劭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 被告
-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0月16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而被告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見本院卷第82、84頁),非本院管轄轄區,被告經本院定期命請補正說明本院之管轄依據,亦未為提出(見本院卷第86-98頁,是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