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志強、健新食品有限公司、黃國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吳志強 被 告 健新食品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