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卓瑩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