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7號
- 聲請人
- 卓瑩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