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22號抗 告 人 漁季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抗 告 人 牧莎威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金昌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簡廷益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所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本票共8 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附表二票面金額欄所示之票款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為金額欄空白之空白授權票據,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不實,系爭本票均有契約記載票據原因,然相對人未一併提出契約,刻意隱瞞履約真實情形,且兩造並無約定票據利息或約定依年息20﹪計算,依法應按年息6 ﹪計算,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記載為抗告人,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則原審據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不實,系爭本票利息應按年息6 ﹪計算等節,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規定與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僅得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故原審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執上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 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康雅婷 ┌───────────────────────────────────────────────────────┐ │附表1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10年1月26日 │10,497,311元 │10,436,478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2 │108年6月17日 │4,500,000元 │524,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3 │109年6月19日 │4,500,000元 │3,186,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4 │109年8月25日 │8,500,000元 │5,697,735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 │附表2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9年9月23日 │25,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2 │109年9月28日 │10,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3 │110年1月27日 │20,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4 │110年1月27日 │20,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