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曾文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債 務 人 曾文駿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曾文駿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法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7頁至 第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見本院卷一第54頁至第66頁)、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1頁至第1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0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42頁)、車號000-0000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見本院卷二第176頁)、車號000-0000行照(見本院 卷二第186頁)、金融機構之存款交易明細及存摺資料(見 本院卷一第112頁至第144頁、卷二第182頁至第184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一第158頁至第159頁)、全球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5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10215015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20頁至第322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1日(111)南壽保單字第C051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二第28頁至第30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6日陳報狀(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見調解卷第14頁)、臺北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一第176頁至第204頁)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是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萬6,215元(見本院卷二第184頁),名下尚有民國105年出廠之汽車1台、民國110年出廠之機車1台、4份有效保單及現金39萬1,184元(見 本院卷二第174頁),上開車輛經車行估價現值分別為27萬 元、5萬1,308元(見本院卷二第10頁、第188頁),而保單 經計算之解約金分別為1萬4,335元、1,467元、4萬5,752元 、2,954元,業經全球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22頁、卷二第30頁、第166頁)。惟債務人負擔之債務依債權人清冊所載至少2,390萬5,732元(見調解卷第5頁),故其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應可認定。此 外,復查債務人無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