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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人
孫毓明
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至弘間就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清償借款事件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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