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號
- 聲請人
- 孫毓明
- 代理人
- 蔡文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至弘間就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清償借款事件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