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7號
- 原告
- 林宏量
- 訴訟代理人
- 吳祖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佑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芳萱律師
- 被告
- 鄒宗展
- 訴訟代理人
- 顏守謙 000000000000000
- 被告
- 曾文麒 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標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4,631元(計算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面積(坪) A 應有部分B 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元/坪)C 價額核定 (A×B×C)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80 145.2 128分之1 1,200,000 1,361,25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83 236.8575 128分之1 1,200,000 2,220,539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95 149.7375 128分之1 900,000 1,052,842 合計 4,63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