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告
信惠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浩偉、儲瑾雯、李佳倩、郭鵬飛、張文隆、曾其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