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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黃瀞儀
  •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 原告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4,571,786元及自民事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571,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6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69,51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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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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