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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瀞儀

上訴人
即原告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571,786元及自民事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571,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69,51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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