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5號
- 上訴人
- 福客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翠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澧
- 被上訴人
- 頂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萬1,811元(見本院卷第98-9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