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10 年12月12日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