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李正夫 00000000000000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17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3,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