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唐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塞席爾商阿波羅國際發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即被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捷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文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348萬6,000元(計算式:票面金額435,750元之支票×8張=3,4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326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376元(13050+53326),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