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光輝、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李光輝 被 上訴人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訴及反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276元,總計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萬6,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