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