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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子琪

原告
江羽倫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石金堯律師
被告
江斐雯
被告
江夢馨
被告
江幸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7號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1頁第22行 嗣變更上開請求之本金為1,464萬元 嗣變更上開請求之本金為1,464萬2,376元 原判決第2頁第26行 配偶王麗敏為負責人 配偶江王麗敏為負責人 原判決第2頁第27行 簽立系爭協議書後 簽立委託書後 原判決第3頁第1行 登記於被告名下,始未提起告訴,是江煌成語江煌山間就系爭房屋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登記於江煌山名下,始未提起告訴,是江煌成與江煌山間就系爭房屋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原判決第3頁第8行 而江煌山簽署系爭協議書之真意 而江煌山簽署委託書之真意 原判決第3頁第16行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直之聲請均駁回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判決第3頁第31行 登記執行業務股東為李瑛二,股東為李瑛二 登記執行業務股東為李鍈二,股東為李鍈二 原判決第5頁第15行 江煌山僅24歲缺乏工作經驗、能力 江煌成僅24歲缺乏工作經驗、能力 原判決第7頁第5行 執行業務股東為李瑛二,股東為李瑛二 執行業務股東為李鍈二,股東為李鍈二 原判決第7頁第14-15行 江煌山於67、68年間退出建冠公司經營,與江煌山協議將系爭房屋提供予江煌山 江煌成於67、68年間退出建冠公司經營,與江煌山協議將系爭房屋提供予江煌成 原判決第8頁第11-12行 而退出建成公司經營 而退出建冠公司經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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