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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劉逸成

上訴人
林錦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湘臻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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