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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蘇錦秀

上訴人
王秀娥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郭王秀琴
上訴人
王筱蘋
被上訴人
王建逸

王炳耀

王邦源

王炳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王秀娥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328元(計算式:〈749×71,600×5500/74900〉+〈24×96,957〉+2,185,360=8,450,32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131元,未據王秀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王秀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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