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 原告
- 陳胤文
- 被告
- 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法院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576 號裁定、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525 號裁定暨110 年6 月3 日主文公告證書(見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525 號卷第55頁)可憑,則原告應即依首揭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4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