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羅永堅、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兆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堅 被 上訴人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美金293,334元,依起訴時即當日110年8月26日臺灣銀行 現金賣出匯率28.18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6,152元(計算式:293,334×28.18=8,266,152,小數點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