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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蘇錦秀

上訴人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堅
被上訴人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美金293,334元,依起訴時即當日110年8月26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8.18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6,152元(計算式:293,334×28.18=8,266,152,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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