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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陳伯記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賢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萬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5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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