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吳昌福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誠偉律師
- 被告
- 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為國
- 訴訟代理人
- 李自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內湖區 康寧 二 67 3,953 10000分之8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96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 三層:110.60 陽台:12.70 雨遮:10.20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康寧段二小段2813建號,面積13,797.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 (含停車位編號B4-67,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停車位編號B4-68,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