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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鄭詠之即詹梅玲之繼承人
代理人
葛秀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至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係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前,目前該股票登記之股數,依減資比例聲請人持有股數共計2,420股,附此指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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