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絲鈺雲

上訴人
廖楷晋
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律師
被上訴人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8月23日111年度勞補字第113號裁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上訴人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易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