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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債務人
郭錦珠
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參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自民國111年7 月2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2人,卷附本院111年10月5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1年11月30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佐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預估解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6,509元,有前開保險公司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另債務人名下尚有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9股,以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開始清算之日計算股票價值約5,324元,。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之保單、股票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及減少股票換價手續費之價值減損,以債務人提出1,311,833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1年11月30日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1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 6份(預估解約金1,306,509元) 2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29股(預估約5,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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