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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40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聲請人
許斈榕

許斈禎

許斈伊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許慶福(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許慶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慶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慶福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死亡,而本院前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以111 年度司繼字第1535號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6條之1 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1535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條文相符 ,應予准許。

四、另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有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7 個月。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0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