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號
- 抗告人
- 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錦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卓瑩鎗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2日111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字第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卓瑩鎗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2日111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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