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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李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賓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僅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請求為損害賠償事件,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另聲請簡易庭錄影、錄音光碟部分,因非本院民事庭本件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非屬本院民事庭所保存之開庭錄音內容,而無從交付,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保存該錄音之第一審法院即本院士林簡易庭聲請;又其聲請樓梯之錄影、錄音光碟部分,並非法庭開庭錄音光碟,與首揭規定不符。則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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