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文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訴聲明記載「無罪」、「李建宏(上訴人)並無罵周文賓(被上訴人)…」、「錄音檔26分之後造假」,然均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