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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01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蘇怡文

上訴人
李明義
上訴人
李振卿
上訴人
李振奇
上訴人
李文忠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宜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萬8,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0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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