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0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被上訴人
- 陳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1,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3,700元*系爭土地面積合計122平方公尺=4,11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