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
- 上訴人
- 李復華
- 被上訴人
- 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
- 法定代理人
- 金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