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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葉小青
被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所屬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不當,而兼以私法人及其負責人為被告,因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6 樓,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6 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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