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7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 訴訟代理人
- 人 陳賢華
- 被告
- 陳姵妤
- 被告
- 吳段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毓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0分之8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0分之86) 建物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面積137.82平方公尺、陽台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地下12層(面積5,576.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67) 附表一: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0分之8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0分之86) 建物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之1(面積137.82平方公尺、陽台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地下12層(面積5,576.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