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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玉蕙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人 陳賢華
被告
陳姵妤
被告
吳段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0分之8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0分之86) 建物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面積137.82平方公尺、陽台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地下12層(面積5,576.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67) 
附表一: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0分之8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0分之86) 建物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之1(面積137.82平方公尺、陽台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地下12層(面積5,576.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67)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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