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敦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2年2月21日當庭減縮聲明為492,000元(見本院卷第12頁、第164頁)。嗣經本院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訴人已擴張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