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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沛雷

上訴人
王清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璋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參萬玖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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