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王清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璋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參萬玖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璋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參萬玖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