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被上訴人
- 李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9,200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6平方公尺×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700元×1分之1=10,64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